• ○○股份有限公司因濫用市場地位,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阻礙他事業參與 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20. (八九)公處字第170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八十八年間藉其國內航空燃油供油市場獨占地位,無正當 理由拒絕○○公司之報價要求,阻礙其參與競爭之機會,以維持在○ ○機場國內航線加油業務之既有市場地位,係為濫用市場地位,以不 公平之方法直接阻礙他事業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款 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緣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檢舉,略以:被處分人 目前為國內獨家進口、煉製、批售航空燃油業者,轄下並設有航機加 油服務部門,在國內各航站經營航機加油服務業務,○○公司為提供 ○○公司加油服務,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及同年十月十九日兩度 函請被處分人提供國內航線用油報價,並簽約供油;惟被處分人以研 議油價結構為由百般拖延,及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仍未提供報價,○○ 公司只得先與○○公司簽訂「國際航線」加油合約,而○○公司為恐 「國內航線」斷油,只得與被處分人續約。被處分人乃於八十九年一 月三日函復○○公司表示,目前○○機場之國內航線用油客戶皆已與 其簽訂八十九年航空油料合約,故不另對○○公司提供報價。被處分 人上揭行為涉有濫用航空燃油市場優勢地位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而 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 二、本案經函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站(下稱○○航空站)、○○ 公司、被處分人等提出說明,調查結果彙整如后: (一)○○航空站說明如次: 目前○○航空站與四家航機加油公司簽訂「○○航空站航空器加油 業務合約」規範雙方權益。另於八十五年○○月○○日以○○字第 ○○號函函告既有四家航機加油公司(○○、○○、○○及○○公 司)表示,因航站預定於八十六年○○月○○日啟用國內線,請其 提供○○機場國內線航機加油服務。 (二)○○公司與○○公司、被處分人簽訂航空燃油供油合約經過情形: 1.○○公司於八十八年九月份電洽○○公司考慮由其提供○○航空站 航空燃油,並請其提供報價。○○公司於同年十一月提供國際線空 燃油報價,經公司評估後決定由其代理○○航空站加油業務並簽定 相關航空燃油供油合約。 2.於國內航空燃油部分,因○○公司無法提供報價,且○○公司考量 與被處分人於其他場站長期合作之故,故於同年十二月與被處分人 簽訂相關燃油供應合約。 (三)被處分人答辯彙整如次: 1.本公司應有收到○○航空站前揭八十六年○○月○○日○○字第○ ○號函,惟一直未有人要求,所以未計算出報價。直至○○公司於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函告提供航空燃油國內航線之報價時,主要 考量(一)○○即將進入市場;(二)航空燃油已於八十八年一月 自由化,航空燃油價格不須依照油價公式決價,本公司儘量縮小國 際、國內航空燃油價差;(三)考量將國內航空燃油有地區性零售 等因素。按目前本公司國內航線航空燃油價格係以直接加入航空公 司航機之方式計算,且價格為單一價格。如要訂定國內航線之批售 價,將隨交貨地點不同而有所差異,交貨地點可在煉油廠、各地油 庫、機場內油槽或機場外油栓交貨,因涉及各種不同輸儲、灌發等 程序,致不易取捨以全國單一價格或差異價格訂定批售價。 2.當時為瞭解○○公司需要之提貨地點、需求量等資料以便研訂油價 ,經電話聯繫後,○○公司始再函告欲代理之公司為○○公司在○ ○機場國際接駁線之加油業務。因各航空公司之購油合約年底到期 ,按往例均在十一月、十二月拜訪客戶洽商次年供油合約。八十八 年十二月十四日至○○拜訪○○公司洽商八十九年合約事宜,當時 ○○公司表示,基於本公司多年提供良好服務、業務配合度高,當 場決定八十九年國內航線(包括○○機場)用油續由本公司供應。 嗣因○○機場之國內航線用油客戶(包括○○公司)皆與本公司陸 續簽訂八十九年油料合約,就國內市場分析,目前暫無提供在○○ 機場不含加油入機提貨價格之需求,故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底辦文, 於八十九年○○月○○日○○號函函復○○公司。 3.本公司航空燃油國內航線各航站牌價均相同(包括○○、○○、○ ○、○○、○○等國內機場)。另在○○機場自八十八年○○月○ ○日開始實施「地區折讓」,已調整二次,最近一次自八十八年○ ○月○○日調整每公升折讓新臺幣0‧四0元。 4.國內航線之零售價已經過加權平均,倘只計算「加油入機」於不同 機場之成本時,確實不須計算機場外之油庫、油管等運輸至機場之 成本。本公司國內油價並非十足反映加權平均成本。 5.本公司○○機場國際航線航空燃油「批發價」及「零售價」之價差 ,主要考量加油入機成本及參考國際機場入機費高低而訂。而同樣 在○○機場加油,國際線與國內線之成本主要差異在於「五%營業 稅及貨物稅每公升0‧五八元」,其他成本理應無太大差異,在○ ○機場員工同時為國內及國際航線加油。 6.本公司在八十九年一月三日答復○○公司、八十九年五月六日函復 公平會時均論及「因於○○機場之國內航線用油客戶皆與本公司陸 續簽訂八十九年油料合約,就國內市場分析,目前暫無提供在○○ 機場不含加油入機提貨價格之需求」等語,其實本公司在合約中並 無獨家交易條款,上揭答復文字確有不妥,合約就市場狀況而言並 無排他之意。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獨占事業不得以不公平之方法,直 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獨占事業若無正當理由,即不能免除 交易之義務,如公用事業對於新用戶所申請之供應,即負有不得拒絕 之義務;同理,居於獨占地位之油品供應業者,倘無正當理由對於加 油站、油品經銷商或大宗用戶之斷油行為,將涉及以不公平之方法, 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或涉及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而 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之虞。 二、次按公平交易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獨占」係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 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本案被處 分人於國內航空燃油供油市場應居於獨占地位: (一)查航空燃油雖於八十八年元月國內油品自由化第一階段開放進口, 惟○○航空站研擬之「○○航空站航空器燃油供油、儲油、及加油 業務管理要點」草案,於今年八月間遭民航局退回再議,何時開放 市場尚未可知。故尚未開放被處分人以外之業者經營航空燃油供油 業務,其他國際及國內航站皆以○○航空站為試金石,觀望其開放 供油情形再作打算。另○○公司雖於今(八九)年○○月○○日起 獲准銷售航空燃油,惟本案系爭行為係發生在○○上市之前。因此 ,航空燃油名義上雖已開放進口,但在前揭航站法令限制下,短期 內仍維持被處分人獨占供油局面。 (二)復就○○航空站區域市場論,由於在○○航空站加油之航空燃油, 在機場內均係透過停機坪下之地下管線輸送。被處分人在目前航站 尚未開放其他供油業者情形下,現設有二條油管,由○○油庫及○ ○油庫連至機場油庫,可直接連接機坪地下管線。目前國內雖有○ ○公司合法供應航空燃油,然其○○儲槽,及自○○儲槽供應○○ 航空站之油管,預計於明年二月始完工。在此情形下,縱使航站允 許○○或○○公司以油灌車方式,遠赴○○提油,由於航機一次加 油甚大,該等公司目前於○○機場附近又無油庫可供儲油,因此, 縱無前述法令限制,其他公司亦難在○○航空站供油。綜上,被處 分人於本案國內航燃油供油市場具有獨占地位,應足堪認定。 三、被處分人拖延未提供○○公司報價之行為,應有合致公平交易法第十 條第一款之禁制規定,事證及理由分述如次: (一)被處分人為國內航空燃油供油市場之獨占事業,○○公司為航空燃 油需求業者之一:我國航空燃油市場現況如前述,○○公司於八十 六年三月開始,在○○航空站從事國際線航機加油業務,主要服務 ○○等公司。在○○航空站開放國內線業務後,○○公司意欲進入 該市場,故向被處分人要求提供國內航線航空燃油報價。 (二)被處分人拖延而不提供報價,確有拒絕交易情事: 按加油契約縱有獨家交易約款,航空(用油)公司於衡酌成本、利 潤、交易條件、信用風險等因素後,決定終止原契約,另與其他公 司簽約加油,並無不可;況實際上,有○○公司同時與被處分人及 ○○公司簽訂國際線加油合約,並無獨家交易情形。○○航空站所 有國內線用油公司雖均與被處分人簽約供油,但並不表示○○公司 即無任何爭取與自己交易之機會。被處分人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函 ,以上開理由拒絕報價,實屬明文之拒絕交易,並以不報價手段排 除公司與其競爭既有客戶,實已昭然。 (三)被處分人以研議油價結構由拖延未提供報價,確有阻礙○○公司競 爭意圖: 1.被處分人在○○機場國際、國內航線航空站燃油之煉製、運輸成本 相同,故其計算困難之說明難以成立;就實際作業而言,○○航空 站國際線、國內線除位於不同停機坪,加油栓口有別外,其他輸儲 、灌發設施並無二致,且被處分人自承,在○○航空站是同一批人 員從事國際線、國內線加油業務。而目前國際線已有批售價作為計 算基礎,國內外主要是「稅」的差異,被處分人並欲縮小二者差距 ,足證○○航空站國內航線報價困難之說詞,有待斟酌。再者,被 處分人以研議油價結構須考慮交貨地點以及是否差異取價等為由, 故遲未能報價,然○○公司目前已於○○航空站營業,業者均以油 管輸入機場油庫界址為交貨點,此為交易實務及慣例,更為被處分 人明知。況○○公司僅要求○○航空站乙地之報價,亦未涉及區域 差別取價問題,被處分人實屬藉詞拖延。被處分人憑藉獨家供油之 地位,以上述理由藉詞拖延,而於獲知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預購 油量及交貨地點後,已無不能報價之理由存在,然被處分人仍拖延 不報價,藉此機會爭取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乃至完成 交易後始答復無報價必要。此行為已涉有濫用獨占地位,以不公平 之方法爭取競爭者之可能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以阻礙其參與競 爭。 2.國內、國際航空燃油之稅差於法有明訂,國內航空燃油價格之計算 上不致延宕數月而無結論:據被處分人表示,國際線、國內線成本 主要差異是稅的差異,因為航空燃油如果加入國際航線航空器,依 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規定屬於出口產品,免徵營業稅及貨物稅, 至於其他成本理應無太大差異。目前營業稅為百分之五,貨物稅每 公升0‧五八元,均為法律明定,清楚易算,實無須耗費數月時間 而不予報價。且在八十八年元月開放航空燃油進口前,國內航空燃 油之訂價係依據油價公式調整,而國際航空燃油,為面對國際競爭 ,授權被處分人自行依國際價格調整,因此兩者計算方式本有不同 。況自八十八年元月開放航燃油進口後,雖然尚未有其他供油業者 進入市場,但依被處分人自承,國內航空燃油之訂價已於油價公式 中排除,同時欲盡量縮國內、外之價差,因此計算上應不致延宕數 月而無具體結論。 3.被處分人以不易取捨全國單一價格或差異價格為由拖延報價,實係 藉詞拖延,遂其排除競爭意圖;被處分人稱基於公平及飛安考量, 不易取捨採取全國單一價格或差異價格,惟據被處分人自承,目前 國內各航空站航空燃油零售價格是相同的,對於各地區不同油庫、 輸儲、灌發等成本,已經過加權平均計算,雖然被處分人稱價格上 並非十足反映加權平均成本,但參考此加權計算模式,加計合理批 發利潤,以提報○○航空站國內線之批發價格,尚無顯著困難。同 時被處分人目前已在○○機場採取「地區折讓」,倘欲採取差異價 格策略,在計算基礎上,亦不甚困難。由此可知,被處分人不論採 行單一或差異價格,依現有訂價基礎,尚無太大難處。且自被處分 人知悉○○航空站開放國內線加油業務迄本案系爭當時,已有二年 餘,被處分人仍辯稱不易取捨何種訂價策略致拖延報價,顯係卸責 之詞,並藉詞拖延遂其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之意圖。 4.被處分人以國內航空業者均已與○○公司簽約,對其他業者即無須 報價之說法,實足顯示其排除競爭之意圖;查被處分人與○○公司 簽訂之「國內航空燃油賒銷合約」中,並無獨家交易條款。且實務 上,航空公司為免斷油及平衡油價,亦有與兩家加油公司簽約情形 ,如○○國際線即同時與被處分人及○○公司簽約。顯見被處分人 縱與全部國內航線用油客戶簽約,○○公司仍有獲得交易之機會, 簽約與否與提供報價與否並不相關,被處分人確有排除○○公司進 入國內線加油市場之意圖。 (四)本案對市場之影響非僅在於被處分人拒絕○○公司報價之單純商業 交易關係,而係影響○○公司與○○公司交易之機會,進而影響○ ○公司爭取與其他航空公司如○○、○○交易之機會,甚至影響○ ○、○○等其他加油公司進入國內航線業務之機會,導致被處分人 繼續維持國內航線加油市場之獨占地位。 四、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於八十八年間藉其航空燃油供油市場獨占地位, 無正當理由拒絕○○公司之報價要求,阻礙其競爭之機會,以維持○ ○航空站國內航線加油業務既有市場地位,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 條第一款規定,衡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所得利益、事業規模 及市場地位顯著,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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