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砂石事業與經濟部○○處○○局聯合行為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4.02. (九十)公聯字第002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2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行 代 表 人:○○○ 申 請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砂石事業依臺灣省政府「○○砂石採取整體 管理改善計劃」及經濟部○○處○○局(即前臺灣省○○局)委託執行○ ○砂石採取整體管理改善契約書規定,申請以合資新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第三區段A小段之砂石採取權,並從事砂石共同採取之聯合行 為。 許可內容 一、申請人等申請以合資新設公司方式,從事砂石共同採取之聯合行為, 依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第二款及第十五條規定應予許可,許可有 效期限自取得經濟部○○處○○局核發土石採取許可書起三年為有效 期限。 二、新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利用本許可而取得之市場地位,不 正當限制他事業活動之行為,或有妨礙他事業之公平競爭,及其他濫 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三、○○股份有限公司若有從事本許可項目以外之砂石碎解、水洗或其他 行為時,仍須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另案提出聯合行為申請,且不得與其 他砂石開發公司或事業共同決定價格或分配銷售區域、限制出貨數量 、約定交易條件及加工作業時間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或有妨 礙他事業之公平競爭,及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四、○○股份有限公司應按季將需求砂石之事業名單、需求數量及價格等 交易資料送本會備查。 許可理由 一、申請人等六家砂石業者共同合資籌組新設砂石開發公司,共同從事砂 石採取之聯合行為,係配合水利單位之○○河川整治及管理政策辦理 。水利單位係鑑於河川流域廣及,盜濫採管理不易,將嚴重破壞河堤 橋墩安全,加以陸上採取涉及環境保護,動輒遇阻,河川砂石資源將 逐漸枯竭且愈趨珍貴,鑑此,經濟部○○處於○○規劃六採區,依照 規劃區域授予由該採區內原採取及加工業者自律組成之開發公司合法 採取權,此係本案准予聯合行為許可之重要考量因素。 二、本案經衡酌申請人等所申請之從事聯合行為僅限於成立開發公司共同 採取砂石事項,有助於合法砂石之取得,降低開採成本,對管理區域 內之非法盜濫採具有遏止效果,並避免危害河防構造物、各跨河橋樑 、沿岸取水及地下水位下降等公共安全,從而對河川疏濬及洪水宣洩 有正面效果,節省監督盜濫採之社會成本,依現有資料應認為有益於 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且尚無明顯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情事,加以除本 開發公司外,尚有另五家開發公司,其下游亦有諸多業者從事碎解或 洗選等加工業務參與市場競爭,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第二款 規定予以許可。 三、另為避免因本聯合行為之許可,致生申請人之內部間及對外交易上之 不利益,並易於監督起見,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規定附加期限及 其他附款如許可內容。 四、至於各開發公司之間有無從事聯合行為,及其下各股東業者間有無從 事限制競爭之行為,因非屬本案申請許可範圍內,屆時將依具體個案 加以處理。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