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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聯合採購合船裝運黃豆,向本會申請聯合行為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28. (九十)公聯字第003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28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理人:○○公會
代表人:○○○
申請事項
一、聯合採購合船裝運黃豆進口。
二、聯合期間:自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許可內容
一、申請人等配合外交政策專案申請巴拉圭黃豆聯合採購合船裝運進口事
宜,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五款之規定,應予許可。許可期限自
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聯合行為執行完畢後,申請人等應函報本會。
三、申請人等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禁止申請人之一自行
採購進口,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採購。本聯合行為
主體變動並應報經本會核備。
四、申請人等不得利用因許可而取得之市場地位,為不當之價格決定、維
持或變更,或有限制競爭、或妨礙他事業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
位之行為。
許可理由
一、申請人等申請聯合進口,可降低進口成本,減少倉儲損耗與資金積壓
及利息負擔,降低採購風險,若有貿易糾紛亦可增加交涉能力,有益
於整體經濟之利益。
二、由於黃豆為自由進口物資,政府對進口人資格並無限制,業者可隨時
自由選擇組別進口,若未參與組別進口者,亦可直接向供應商購買,
原料之取得並無法令限制,僅業者以合船方式聯合進口時,有公平交
易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之適用。
三、本案○○公會十二家會員廠商合組申請合船採購黃豆,有益於整體經
濟利益之行為,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五款之規定,應予許可。
但為避免因本聯合行為之許可,致生申請人內部間及對外交易上之弊
端,並便利本會監督起見,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附
加負擔如許可內容二、三、四項。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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