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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31. (九十)公參字第9000351-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31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理人:○○○ 律師、○○○ 律師、○○○ 律師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
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七月十九日第五0六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及民眾九十年一、二月間
之來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緩新臺幣二百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撥付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
)秘書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
送法院強制執行。另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
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致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貴公司倘在前開處分書送達後,未依前開
處分書主文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本會將依法續行處理。(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90.07.31. (九十)公參字第九000三五一-0
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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