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如遇案發生 疑問,請逕洽當地警察局辨識認定,其必須鑑定者,仍由當地警察局分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權責檢驗機構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82.5.5. (82)警消字第28202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5月5日
    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目前警察 法規計有「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與臺灣省、臺北 市、高雄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四種,均經分類列舉名稱如附件一、二,如遇案發生疑問 ,請逕洽當地警察局辨識認定,其必須鑑定者,仍由當地警察局分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權 責檢驗機構辦理。上述危險物品其屬實業用爆炸物者,可逕洽臺灣省礦務局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