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止「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2.03.08. 衛授食字第1121900357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3月8日
    主旨:廢止「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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