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年12月30日環署水字第1020112444號發布有關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海洋委員會 發文字號:海洋委員會 112.07.13. 海保字第11200069321號令發文日期:民國112年7月13日 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以環署水字第 一0二0一一二四四四號令發布有關「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款規 定之解釋,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