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國際運輸事業依民用航空法第 2條第12款及第64條之 1規定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 務專機業務,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條第 5款規定,得檢 附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 5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05.08. 臺財稅字第101005590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8日
    一、國際運輸事業依民用航空法第 2條第12款及第64條之 1規定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 務專機業務,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條第 5款規定,得檢 附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 5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 華民國境內經營相同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 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二、國際運輸事業以年度統包方式經營前開業務,所取得未實際承載客戶出境月份之固定 包機收入,准憑主管機關核發之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明及與國際運輸包機相關之交易文 件(如包機合約書、包機收入款文件及其他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