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不得發行不足一股之股票 發文機關: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司法行政部 45.04.05. 臺令民字第15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5年4月5日
    公司不得發行不足一股之股票。原判決命被告交還原告臺灣工礦公司股票三一點二股,臺灣 水泥公司股票六七點三股,臺灣農林公司股票二三點七股,其不足一股之股票,日後無從執 行應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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