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約醫院對於住院治療之保險對象經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通知保險對象,如保險對 象拒不出院者,有關費用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5.9.26. 健保醫字第85018986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9月26日
    主旨:有關住院治療之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醫師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由特約醫院通知 保險對象出院,如拒不出院者,有關費用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請 查照轉知各特 約醫院。 說明: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特約醫院不得 允其住院或繼續住院:一、可門診診療之傷病。二、保險對象所患傷病,經適當治療 後已無住院必要。」 二、另依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特約醫院對於住院治療之保險對象經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 時,應即通知保險對象。保險對象拒不出院者,有關費用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三、特約醫院辦理保險對象之住院醫療業務,應確實依前開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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