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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9.11.北市法一字第09631892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八 條
    門牌之編釘、改編或補發、換發,由房屋所有權人或現住人向所在地戶政機 關申請辦理。並負擔工本費其標準另定之。 因道路更名須整編門牌時,由戶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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