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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1.26.北市法一字第095301482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八十四條(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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