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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建設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11.28.北市法三字第097331253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七 條
    都市計畫市場用地除由本府視人口分布、交通狀況及地區發展趨勢,分年規 劃開闢為公有超級市場外,得視實際需要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經營。

  • 第 九 條
    公有市場攤(舖)位應按其位置、面積及營業種類分等配租,並得視地區需 要,劃分時段配租經營。 前項攤(舖)位配租原則及租金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擬訂,報本府後,依 預算程序辦理。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住戶規約之訂定及範圍)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 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 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 第二十四條(繼受人應繼受前區分所有人權利義務)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 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住戶 之規定。

  • 第一百四十八條(權利行使之界限)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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