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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9.03.北市法一字第096318140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申請)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地上權人得擬具 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 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 後,設置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 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相關限制。但臨時 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 、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除地上物之土地。

  • 第七百五十九條(物權的宣示登記)
    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 不得處分其物權。

  • 第八百二十八條(公同共有人之權義關係)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除前項之法律或契 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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