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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8.06.29.北市法二字第09834871100號
臺北市法規
  • 第 五 條
    管理機關對停車場之管理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並公 告之;並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路邊停車場之費率及收費方式)
    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 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

  • 第三十一條(停車場費率標準之依據)
    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計算公式定之,其計算公式應送請地方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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