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12.9.北市社婦幼字第103481214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四 條
    申請本津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照顧五歲以下兒童。 二 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 三 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 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 人有本款情事,亦同。 四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 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 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前項第二款所稱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指由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一年 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 之限制: 一 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 市紀錄。 二 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兒童之父或母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不受第一項 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 第 八 條
    經區公所審核符合第四條規定者,每一兒童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至 滿五歲當月為止。 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自出生後六十日內於本市戶政事務 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本津貼由社會局按月撥入經審核符合資格之申請人(以下簡稱受領人)之市 庫代理金融機構或郵局儲金帳戶內;其有特殊情形者,得以其他方式發給。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