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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境保護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1.09.北市法二字第095300060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六條
    前條臨街地特別負擔,應依左列標準計算之: 一、面臨寬度超過四公尺未滿八公尺之道路者,其道路寬度超過四公尺部分,由兩側臨街 地各負擔二分之一。 二、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之道路者,其兩側臨街地各負擔路寬之四分之一。 三、面臨寬度二十公尺以上道路者,其兩側臨街地各負擔五公尺。 街角地對其正面道路之臨街地特別負擔,依前項標準計算;其對側面道路之臨街地特別負 擔,依前項標準二分之一計算。

  • 第二十八條
    重劃區內都市計畫規劃之街廓無法符合重劃分配需要者,得於不妨礙原都市計畫整體規劃 及道路系統之前提下,增設或加寬為八公尺以下巷道,並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計算臨街地特 別負擔。 前項增設或加寬之巷道,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辦理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 重劃前供公共通行之既成巷道或私設巷道應予保留者,視為增設巷道,並依前二項規定辦 理。但該巷道如兼具法定空地性質者,應按重劃前原位置、面積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 不計算其重劃負擔,並得配合重劃工程同時施工。

  • 第十四條(開發行為之撤銷)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 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 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 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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