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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9.29.北市法二字第096320256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十八 條
    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得放寬高度限制。但其建築物各部分 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商業區內建 築物自建築基地之後面基地線規定法定後院深度之二倍範圍內,其後院深度 比不得小於零點二五,超過範圍部分,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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