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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8.18.北市法一字第097321397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條(不為且不能代為履行之義務,處以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 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 第三十二條(擅自營業之罰則)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 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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