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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役政類 內政部 97.01.08. 內授役徵字第097083000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三條(體位區分)
    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定服役: 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其超額者, 得申請服替代役。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前項經檢查體位未定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其體位。 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其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第二條
    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為體位未定,應複檢判定之。 體位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役齡男子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經出具效期 內之證明文件,得逕判定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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