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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 111.01.12. 消署危字第111000011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三條之一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 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一)容器應設置於屋外。但設置於屋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 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 施。 (四)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五)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依國 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進行安裝並完成竣工檢查。 (六)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一百 十毫米以上,不得扭曲及纏繞;超過一點八公尺,應設置串接 容器之燃氣導管。燃氣用軟管及燃氣導管應符合國家標準,銜 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 (七)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二、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款規 定外,容器並應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 三、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三百公斤至一千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二款規定 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二)容器放置於屋外者,應設有柵欄、容器櫃或圍牆等措施,其上 方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 五公尺以上。 (三)應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竣工檢查完成後十 五日內,將竣工檢查資料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第一項場所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 ,串接使用量得分別計算。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發現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供氣: 一、容器置於地下室。 二、無嚴禁煙火標示。 三、使用或備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四、未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之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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