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類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12.01.06. 經標二字第11120008810號公告
中央法規
- 商品檢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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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商品之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前項檢驗標準,由標準檢驗局依國際公約所負義務,參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 法規定之;無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可供參酌者,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輸出商品,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經貿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買賣雙方約定之標準 檢驗。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如因特殊原因,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應先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