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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7.07.17. 台財稅字第1070400488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一條(特別稅率之申請)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 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 ,以後免再申請。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第七條(申報現值)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 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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