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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81.3.3. 臺財稅字第810754664號函(不再援用)
中央法規
  •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 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 第三條(課徵對象)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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