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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中央健康保險局 84.12.13. 健保醫字第84020743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保險對象未能依前條規定期限內,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 件時,得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之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依本法第五十六 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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