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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90.08.01. (90)法律字第02463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條(館長、主任、管理員之設立)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定業務。 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 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或依其他法規聘兼。

  • 第十六條(圖書館主任之選任)
    高級中學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或遴選具有 專業知能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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