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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108.03.27. 環化評字第108000370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條(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之設置)
    為加強負責國家化學物質相關業務之決策及協調,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行政院應設國家化 學物質管理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共同 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 長擔任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前項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定期追蹤管考對 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一項之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

  • 第十一條(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分級運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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