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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1.03.24. 環署化字第111810382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關注化學物質之公告及其運作方法)
    化學物質之特性符合第三條所定關注化學物質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為關 注化學物質。 關注化學物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運作方法行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前項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分級運作量。

  • 第三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030所定分類、標示要 項,並依附表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危害圖式: 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內為黑色象徵符號,大小以能辨識清楚為度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所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之成分,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稱 (中英文)及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標示,並加註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等字樣及所 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w/w)。 (三)警示語或警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標示如其物質危害特性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030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 示前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包裝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 第九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應製作公告板,置於明顯易見處,並摘要標示下列事 項: 一、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 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警示語或警語、危害警告訊息及危害 防範措施。 二、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及設施: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警示語或警語 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得於同一公告板書寫各項標示內容;前項危 害警告訊息及危害防範措施之各項內容如有相同者,得合併書寫。 運作場所及設施依前二項設置之公告板及標示內容,與其他法令規範相同者,得合併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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