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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2.04.12. 環署水字第4208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四條(罰則)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 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貯存或停工、停業,必 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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