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4.10.13. 環署水字第5496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排放廢污水之準用)
    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準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