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9. (八九)公處字第196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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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之四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及對參加人之告知、參加契約內容及與參加人權 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除本法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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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限期停止或改正)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 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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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違法多層次傳銷之行政罰)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 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者,得限期命 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 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 業。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
-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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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報備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 報備及第七款之變更報備應於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後二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