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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 102.07.23. 院臺人三字第1020018780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一條(法官之在職進修)
    法官每年度應從事在職進修。 司法院應逐年編列預算,遴選各級法院法官,分派國內外從事司法考察或進修。

  • 第二條
    法官在職進修之方式如下: 一、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選法官分派國內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選 送進修)。 二、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帶職帶薪自行 進修)。 三、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留職停薪進修 )。 四、前三款以外其他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或相關規定選送或自行申請之進修。 五、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司法業務有關之研習 、訓練或會議。 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派至國內外從事帶職帶薪考察(以下簡稱選送考察)者 ,視同從事在職進修。


  • 四、進修法官應於進修期滿後六個月內,填具「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採計學分及進修 時數暨加成認可申請表」(如附件一,以下簡稱認可申請表),並應檢附參加第二點第 三項各款進修活動暨其進修時數或所得學分數及第三點加成計算之相關進修活動證明, 如提出之進修活動證明為外國文書,應一併提出中譯本,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以下簡 稱服務機關)提出認可之申請。 服務機關收受認可申請表後,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行初步審核,並 將初步審核結果詳載於認可申請表,連同相關進修活動證明文件函送本學院辦理認可審 核程序。 進修法官提出之進修活動證明文件如有缺漏或錯誤,服務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相當期間 內補件或補正;逾期未送件,服務機關得逕送本學院為認可審核。 進修法官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出相關進修活動證明文件者,服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 於收受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服務機關應報送司法院核定其研究報告 為不及格,並副知本學院。 本學院受理認可審核程序後,於認可審核結果作成前,如認進修法官提出之進修活動證 明文件未符本要點之規定,得記載要旨退回服務機關依第三項規定辦理。但同一事由前 已經服務機關通知補件或補正者,本學院得依現有資料逕予審核。 服務機關依第三項或第五項通知補件或補正者,應詳細記載「服務機關通知進修法官補 正補件一覽表」(如附件二)併送本學院。 進修活動證明文件經本學院認可審核後,未符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者,其研究報告視為不及格。


  • 二、本要點所稱因公,指從事有助於提高審判或司法業務品質、效能之公務活動,且相關費 用由本院或所屬機關公務預算支應。但不含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活動。 本要點所稱出國,指除大陸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 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之案件,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三、本要點規範之因公出國案件類型如下: (一)選送、奉派或奉准考察。 (二)奉派或奉准參加各種國際會議或其他因公務需要之活動。 前項第一款奉准考察之適用對象,限本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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