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4.07.23. 秘臺人三字第1040019190號
中央法規
- 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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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兼職之限制)
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 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 法官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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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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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 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
- 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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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依 本須知向服務機關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前項服務機關無政風單位者,由兼辦政風業務或首長指定之人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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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官收受報酬或補助之金額符合本須知之規定者,應將支給單位、事由、時間及金額等 填具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於收受完畢十日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