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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4.07.23. 秘臺人三字第104001919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兼職之限制)
    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 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 第五條
    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

  • 第二十四條
    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 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


  • 五、法官收受報酬或補助之金額符合本須知之規定者,應將支給單位、事由、時間及金額等 填具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於收受完畢十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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