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11.11.0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10028280號
中央法規
- 民法親屬編(§967-§1137)
-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