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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110.12.15. 部法二字第110540452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 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 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 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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