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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公共工程計畫適時辦理公民參
與,蒐集各方意見,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適用機關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自辦工程(以下簡稱主辦
機關)。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洽辦機關)委
託其他具工程專業能力機關代辦工程,由洽辦機關主責辦理公
民參與相關作業。 -
三、適用工程範圍
(一)依法規應辦理公民參與之公共工程案件。
(二)上級機關、主辦或洽辦機關認為有需要辦理公民參與之公共工
程案件。 -
四、作業程序
主辦機關或洽辦機關對於應辦理公民參與之公共工程案件應建置專案
計畫,並依下列階段辦理相關工作:
(一)準備與溝通階段
1.初步方案規劃:編擬工程初步規劃方案,並決定是否進行先
期評估。
2.資訊揭露及指定溝通窗口:擬定初步規劃方案後,應建立網
路平臺將資訊揭露,並指定溝通窗口,以利後續溝通相關事
宜。
3.方案整合:得視需要探訪案件相關之利害關係人意見,併同
其他管道蒐集之相關意見,整合至規劃方案。
(二)規劃設計階段
1.方案確定:經評估擇定方案,應依相關規定提報各該權責機
關進行審議(查)後定案。
2.初步及細部設計:就定案內容進行初步及細部設計,其成果
上網公開供民眾瀏覽、回饋意見,另得視需要辦理公開說明
會。
(三)施工階段
1.施工前說明會:應通知工地範圍周邊受施工影響之居民參與
。
2.施工:
(1)全民督工
甲、依「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管制考核作業要點」進行。
乙、利用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等管道反映。
(2)施工資訊公開化
甲、應在網路平臺,提供工程資訊、施工進度說明及施工
現場即時影像供民眾查詢。
乙、工地部分施工圍籬採鏤空式或透明式設計,供民眾了
解現場施工情況。並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
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設置工程告示牌公
開相關資訊。 -
五、期程與經費
適用本原則之工程,應將公民參與所需之時間納入工程規劃期程中,
並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
六、其他
本原則相關資訊公開方式,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並由主辦機關或洽辦機關負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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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21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研展字第1133001077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六點,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