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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4014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法綜字第112300783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重陽敬老禮金各級距之發放金額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五歲、七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及八十五歲
      以上未滿九十九歲者: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九十九歲以上者:新臺幣一萬元。

  • 第 四 條
    本標準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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