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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重陽敬老禮金各級距之發放金額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五歲、七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及八十五歲
以上未滿九十九歲者: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九十九歲以上者:新臺幣一萬元。 -
第 四 條
本標準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