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4585600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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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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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並委任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
下簡稱戶政事務所)執行。 -
第 三 條
申請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書,其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 門牌編釘:每面收費新臺幣六十四元。
二 門牌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門牌編釘,指門牌之初編、增編、改編、補發及換發。 -
第 四 條
門牌因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或政府機關主動辦理整編者,門牌編釘及門
牌證明書之規費免予收取。 -
第 五 條
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規費應隨案繳納。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
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退還。 -
第 六 條
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規費,由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收受後,依法定程序
解繳市庫。 -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