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885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發布第三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