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103040240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七條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5040028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四條之附表一,自95年7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四條附表1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管轄) 中華民國91年12月1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國健字第091001636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