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衛企字第1103011416號函修正,自109年2月27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北市衛企字第10230703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
-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6)北市衛企字第096372490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第九點第三款追溯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醫療院所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
- 中華民國93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93)府衛技字第09305978900號函修正,增訂第九點第二款第十三目,自93年8月1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92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92)北府衛技字第09202347900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