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3)北市衛企字第1133094214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編號37067T及37068T溯自112年5月4日起生效、編號37069T溯自112年7月31日起生效、編號37070T溯自112年8月9日起生效,其餘自113年1月25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北市衛企字第1123146149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編號37064T溯自112年2月3日起生效、編號45235T至45273T溯自112年4月26日起生效,其餘自112年10月6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北市衛企字第11131897402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編號37066T溯自111年6月15日起生效、編號37067T溯自111年7月29日起生效,其餘自111年12月26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北市衛企字第1113168848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編號37062T及37063T展延溯自111年5月3日起生效、編號37064T溯自111年4月1日起生效、編號37065T溯自111年5月30日起生效、編號00215T溯自111年5月1日起生效、編號00216T溯自111年5月2日起生效,其餘自111年9月19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北市衛企字第1113104486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編號01065T溯自110年5月28日起生效、編號12195T溯自110年10月7日起生效、編號00215T溯自110年10月14日起生效、編號12196T及12197T溯自110年10月21日起生效,其餘自111年1月24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北市衛企字第1103011394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編號12192T溯自110年8月25日起生效;編號01066T、12193T、12194T溯自110年9月1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北市衛企字第1103154568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0年9月1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北市衛企字第1103149643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其中編號00214T,溯自110年6月25日起生效、編號00210T及00213T,溯自110年6月28日起生效,其餘自發布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北市衛企字第1103122236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溯自110年3月15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北市衛企字第11031081921號令修正發布編號37063T,並自110年1月25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北市衛企字第1093175998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09年12月7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北市衛企字第1093141403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溯自109年6月17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北市衛企字第1093138300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溯自109年6月23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北市衛企字第1093136004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09年6月22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北市衛企字第1093127404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自109年5月11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北市衛企字第1093102528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09年1月20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北市衛企字第1083175363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2月16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北市衛企字第1083129916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微晶腸胃道病原體多標的核酸檢測」及「鐳223癌症骨轉移治療」溯自108年7月10日起生效;「腦部正子斷層掃描」自108年7月15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北市衛企字第1083128646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08年7月10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北市衛企字第1083104942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溯自108年1月31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北市衛企字第1083102914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月25日起生效,其中編號01055T、01056T等2收費項目,溯自108年1月7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北市衛企字第1076111021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07年12月28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北市衛企字第1073992780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6月25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北市衛企字第1073520260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月23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44533900號令修正發布部份規定,並自106年8月8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43205900號令修正發布部份規定,並自106年6月16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北市衛企字第1055770980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6年1月11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北市衛企字第1055322430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5年6月22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企字第1045696970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4年11月30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企字第1045463890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4年8月21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企字第10451188701號令修正發布第九部第四章,自104年3月30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北市衛企字第10335513500號函修正發布,自103年9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北市衛企字第10237201900號函修正發布,自102年9月16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北市衛企字第10231099400號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北市衛企字第10130995800號函修正發布,自101年10月15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北市衛企字第10130928800號函修正第九部第二章證明書費(00025TA、00025TB、00025TC)規定,自101年4月5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北市衛企字第10038108800號函修正部分規定,自100年10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北市衛企字第10046605000號函修正發布00018T「病歷影印(A4每張)」,自即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企字第09940434300號函修正(自99年10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北市衛企字第09839558600號函修正第一部總則第六點、第二部西醫第一章第三節、第二章第一節、第五節、第七節、第十節、第三部牙醫第三章第五節及第九部一般費用第二章(自98年9月25日生效)
-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北市衛企字第09834153500號函修正第九部第二章(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7)北市衛企字第09739552400號函修正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第八項第十款(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7)北市衛企字第09737104600號函修正第二部、第三部、第四部、第九部
-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7)北市衛企字第09731104800號函修正第一部總則第五點至第八點、第二部西醫第一章第五節、第二章第一節第一項、第六節第一項、第七節第五項、第八項、第十節
-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6)北市衛企字第09635542300號函修正第二部西醫,並自96年8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6)北市衛企字第09632913000號費規定
-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企字第09538167800號函修正,並自95年11月15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企字第095349107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企字第09530164201號函修正,並自95年1月15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企字第094369182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3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3)北市衛技字第09338177200號函修正第一部總則第一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93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3)北市衛技字第09332405100號修正第九部第二章並自93年5月1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93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3)北市衛技字第093305850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3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93)府衛技字第092023564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2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92)府衛技字第092023505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86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86)北市衛三字第8622609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80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80)府衛三字第80065198號函修正
臺北市法規歷史沿革
北市11-03-3002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3)北市衛企字第1133094214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編號37067T及37068T溯自112年5月4日起生效、編號37069T溯自112年7月31日起生效、編號37070T溯自112年8月9日起生效,其餘自113年1月2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