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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經遴聘(僱)至其所設之掩護機構
任職者(以下簡稱掩護機構服務人員)。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國家安全局(103)開勳字第001646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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