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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不受軍事審判者)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通用
國家安全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76年7月1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111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1020058553號令,定自102年8月21日施行)(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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