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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
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
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擔任;副召集人及其餘委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相關機關代表及有關
人員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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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建
中華民國90年3月16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60200891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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