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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該中心得 就搜救所需費用請求支付之。 前項請求支付之執行機關、時機及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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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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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8310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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