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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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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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及繳交證明文件: (一)申請資格: 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但寄居人 口僅得申請本人現戶、除戶戶籍謄本。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3.受委託人。 (二)繳交之證明文件: 1.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 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 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 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 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 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 交部驗證。 2.前目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3)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 名之證書。 3.申請人及其關係人領有中華民國護照而無法提具者,得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供之英文姓名。 4.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未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亦無法提具載有英 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 (如附件一)上填寫資料。 5.第一目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 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 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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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錄英文戶籍謄本應注意事項: (一)姓名之譯音: 1.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相同者,應依其護 照之英文姓名,以姓在前、名在後之方式登載;如有外文別 名,得於英文姓名後登打(A.K.A.外文別名)。 2.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不同,或未領有中 華民國護照者,應依前點第二款第二目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 登載。 3.無前二目英文姓名者,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將中文姓名之 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但臺灣原住民、其他少 數民族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得以姓名並列之羅馬拼音作為外 文姓名。 4.已婚者申請外文姓名加冠、改從配偶姓或回復本姓,或離婚 、喪偶者申請外文姓名回復本姓,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出生地之譯音: 1.以申請人提憑之證明文件為主。 2.無提憑證明文件,由戶役政資訊系統自動顯示中英文出生地 資料。 3.系統無對照資料者,得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 //www.land.m oi.gov.tw/)線上地名譯寫系統查詢轉譯,並 填註於英文戶籍謄本其他譯音資料申請表;英文戶籍謄本記 載方式如下: (1)在國內及大陸地區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 政區名稱記載;於國內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出生者,並 應於記事欄載明出生地省、縣及我國國名縮寫;不載明省 之英譯。 (2)在國外出生者:記載其出生國國名。 (三)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 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 (四)全戶動態記事僅英譯最後一筆遷徙資料。 (五)日期之英譯,依月、日、年(西元)之順序填寫,除月份需填 註英文縮寫外,其餘均填寫阿拉伯數字。 (六)行政區域由系統自動顯示中英文資料,街路門牌由戶政人員自 行輸入,其資料來源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七)行政區域及地址:英文填寫順序依室( Rm.)樓(F)號(No. )棟(Bldg.)衖(Suballey)弄(Aly.)巷(Ln.)段(Sec. )街(St.)路( Rd.)大道(Blvd.)鄰(Neighborhood)村、 里(Vil.)區(Dist .)鄉、鎮(Township)市(City)縣( County),省僅載明名稱,不載明省之英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