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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親等關聯資料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 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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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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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1000126314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原第七條遞改至第八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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