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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免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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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或離婚 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戶政事務所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十 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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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警政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1040411474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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