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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初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換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補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 一百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 規費。但因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市)換領國 民身分證者,應繳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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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100131899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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